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花田文秘网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论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

论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02 09:20:15 点击: 推荐访问: 保护 保护伞 保护伞剖析整改个人材料

摘 要:“电视节目模板”交易在国内外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且庞大的产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模板之间的克隆现象十分严重。复制他人的节目模板,会给原创人带来很大的经济上的损失,并打消其创作和投资的积极性,这样就会影响电视节目的创新和发展,因此电视节目模板应当得到法律保护。这就要求我们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形成一个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要手段,以商标法保护为辅助手段,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手段,以民间组织发挥中介作用的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商标法

一、问题的引出

2001年,北京电视台购买了日本电视节目《幸福家庭计划》的版权,制作了电视节目《梦想成真》,由于制作方受不了国内多家电视台对此电视节目的拷贝行为,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他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节目的专利权保护,却被拒绝受理,原因是这种专利的申请还从来没有过。后来,他们又根据知识产权局相关一些人士的提出的建议向国家版权部门申请版权保护,却又一次遭到拒绝。

从2004年到2006年,湖南电视台以《超级女声》选秀节目每年都创下了惊人的收视率,全国几乎进入了全民超女的状态,但是英国电视节目制作的Fremantle Media公司却说湖南电视台的《超级女声》复制了他们的《流行偶像》节目的模板,并且想在一定的时候付诸法律诉讼。

2010年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掀起了婚恋交友真人秀热潮,此节目却被湖南卫视认为涉嫌抄袭《我们约会吧》节目,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诉,要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进行调查。

电视节目模板,又称电视节目版式,在国外电视节目模板的交易已经形成一个成熟兴旺的产业。统计,2006年至2008年电视节目版式的国际交易量至93亿美元。电视节目版式是一个创意开始的,从最初的创意过渡到最终的电视节目版式,通常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创意的文字记录“脚本”,也叫做“纸上模板”;再次是制作、摄制和播放;最后才能制作成我们所熟知的电视节目版式,因为电视节目模板包括了如顾问、图纸、节目、音乐、排行榜、制作准则、舞台设计等等一系列的东西,所以它也被人们叫做“电视模板包”。

二、电视节目版式的概念

电视节目版式是电视行业众所周知的名词,但是到现在仍然没有一个准确而适当的定义,对电视节目版式的概念至今都是众说纷纭。有些专家认为电视节目版式就是指该电视节目主要的编排方式;而有的专家则认为电视节目模板就是一系列电视节目的框架,它不但注重某一集电视节目的编排,而且还把整个系列看做一个整体来进行规划;还有一些专家定义电视节目模板就是一个系列电视节目里所包括的一系列不能改变的元素。再有专家认为电视节目版式就如同饺子的皮,用同样一个节目版式做出来的一系列的电视节目,就根用同一个饺子皮包上不同的馅儿而做的不同口味的饺子一样。

多集电视节目为什么会成为一个系列,不只是由于它们表面上被编排在一样的电视节目名称下,更多的是由于多集电视节目之间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存在着相关性,而成就这种内在的相关性的缘由就是电视节目版式。所以,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系列电视节目的框架,它比创意更具体,比节目抽象。它不但涵盖了中心思想的方案,而且还包含了艺术、经济、商业和广泛的集团技术等元素。

三、国外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现状

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有关著作权的条约来看,尽管各成员国有权决定自已播放的内容受著作权保护还是受领接权保护,但并没有把电视节目模板当作著权法保护的对象看待。虽然这样,好多国家仍然对电视节目模板有一定的保护。如英国,英国的电视节目模板发展走在世界前列,他们靠出售模板获取了巨额利润,虽然电视节目模板没有受到1989年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的直接保护,但实践中作为文学或戏剧作品得到了保护。

在美国,电视节目模板名义上由版权法进行保护,然而版权法第102条规定的版权保护种类并没有涉及到电视节目模板。

在意大利,使用电视节目模板的两个电视节目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种情况下,电视节目模板创作人可以根据不正当竞争法和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做出裁定。但如果模板是一个方案而非实际完成的作品,在方案的作者和侵权者之间通常在市场上没有形成相互竞争的关系,这使得适用不正当竞争法有一定的难度,只有当两个电视企业使用同样或类似的电视节目模板发生冲突时,不正当竞争法才可能得到适用。这时,法院才有可能作出不利于侵权都的判决。

澳大利亚主要是以合同形式的专营权或牌照来保护电视节目的模板。为了购买者可以做出自己的版本,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人授权各种详细的模板资料。而且澳大利亚还运用商标法来保护电视节目的版式,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人把模板的准则当作一个交易的商标,抑或将电视节目模板中的某个人物及特别的道具当作商标来注册,采用一样或近似的电视节目主要人物的称乎可以进行商标侵权诉讼。

在国际上也成立了一些专门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国际组织,2000年,成立了电视节目模板的认可保护协会(FRAPA)。这是一个不存在任何营利性质的国际性民间组织,主要从事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工作。该组织成员包括电视节目模板的作者、制片商、发行商和广播机构等。这个保护协会建立了一个模板评定的数据库,并且对各个成员间的矛盾进行调解,包括对电视节目版式的争执进行民间协调,它想用被大家认同的商业惯例,在电视节目企业间注入公平公正的竟争意识。2010年4月,FRAPA还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就提高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服务达成合作意向,该合作主要是来解决盗用和不经同意复制另人的节目模板等纷争。

2001年4月在法国戛纳组建了第一个欧洲电视节目的版权协会,这个协会是一个解决版权纷争及调解各个成员矛盾的民间组织,它在很大程序上起到了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作用。

2005年在瑞士卢塞恩启动国际电视节目模板律师协会,以保护具有创造性并有价值性的电视节目模板的权利,以防止未经许可而被复制模访。

四、从国外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方式得到的启示

在国外,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不但运用法律的手段,而且民间协会,律师协会等也加入到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队伍中,我国从国外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方式中得到的具体启示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把著作权法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放在主导地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和认识的独特性表达,并非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不得延伸到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或数学概念等因素。贯彻实施著作权法保护应具备的条件是:首先应是思想或者情感的展示;其次应具有自已的创意;再次要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得以显示。电视节目模板是相关人士从一个新的创意起步,一步步地进行细节补充,然后再对该想法进行完善、合成脚本,与舞台的造型、音乐等制作进行统一,最后才能开始制作、摄制和播放,这项工作汇入了作者的具有创意性劳动。所以,电视节目模板绝对是一种智力创作性的成果。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创造性,创造性是电视节目模板的特有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思想上的独创性,作者经过自己的思考,运用相关专业的手段,并发挥其智慧来完成的劳动果实,这不是盗用和复制。二是思想外在形式的创新性。舞台的分布、情节的设计、动作台词、图像音响等的设置,这些都是由作者想象组合而形成的,它以电视媒体为介质而表现出来。现实生活中,从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的电视节目模板交易,给权利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足可以表明电视节目版式的可拷贝性,只不过不一定是从头到尾按原来的样子一点不变的拷贝而已,电视节目模板的复制手段与传统手段不同。所以,构成著作权法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电视节目模板都有,但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并未确切地提出“电视节目模板”这个名词。因此,要想保护电视节目的模板,我们就必须要对《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进行修改,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含义予以明确。

其次要确立商标法对电视节目模板的辅助保护作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利用商标权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在我国已有先行者,中央电视台就把诸如“东方时空”、“焦点访谈”、“东方之子”等的电视节目模板做了商标注册。如果对电视节目版式进行了商标注册,我们就可以得到品牌保护的主动权。电视节目模板的创作者可以把众所周知的标语、标志、人物形象、道具等注册为商标,这样可以把自己的节目品牌与其它的区别开来,使消费者免于不真实的、不对的信息的误导,这就会使让消费者选择正确的品版,同样也有助于为电视节目模板的制作人带来其他方面收益。对于有些行为主体的抢注行为,电视节目模板的所有者,可以依据在先权利的规定采用如下策略:首先是要在法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其次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其商标的申请。

再次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补充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意图讲,要求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建立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等的商业道德。为了保护电视节目模板不被他人盗用复制,我们必须制止这个拷贝节目模板的不公平的商业竞争。所以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意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相统一的,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还不可能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完全有效可靠的保护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好可以显示出它的补充保护的作用,并且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最后,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民间组织包括市场主体及相关行业人员建立的协会、商会等。如设立电视节目模板专业委员会,专门做电视节目模板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性质的电视节目模板认证体系和电视节目模板的数据库,并在这个平台上来做电视节目的交易活动。民间组织可以利用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来增加电视节目模板的影响力,增强电视节目模板制作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电视行业市场主体自律,预防电视节目模板纠纷的发生。当电视节目模板侵权现象发生,民间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协调功能来平衡各方应有的权益,维护各方应得的利益。

总之,电视节目模板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早已在全球电视节目模板的大量交易总额中得到体现,然而我国法律保护缺位的现状,造成我国当前电视节目市场泛滥克隆现象非常严重,使得电视行业陷入考贝和不平等竞争的泥潭,不能自拔。因此,如何通过完善现行的法律来保护创新,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就将成为立法上的重要问题。我们通过借鉴国外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法律研究,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下,应该确定一个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要手段,以商标法保护为辅助手段,以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的法律保护体系,加上民间组织作用的发挥,实现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作者单位:湖南怀化学院)



参考文献:

[1] 韩愈,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21);62

[2] 罗莉,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4);33

[3] 沈革,电视节目形式创意的版权保护[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5(3);40

花田文秘网 https://www.huatianclu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花田文秘网 版权所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