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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助旅游中“沙发客”权益的法律保护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1-09 09:50:07 点击: 推荐访问: 互助 旅游 旅游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助旅游已逐渐成为国内一种新兴旅游模式。它较传统的团队旅游、自助旅游成本大大降低,并能为旅游者提供更为深入的旅游体验,居家互访式的旅游形式也更能满足当下旅游者愈发强烈的社交需求。它为旅游者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互助旅游者身份真实性较难认定给“沙发客”带来人身财产安全隐患,互助旅游及“沙发客”权益法律保护相应法律法规缺失,旅游行政部门未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等等。本文针对互助旅游发展现状,从其法律属性角度进行分析,就规范互助旅游关系、保护“沙发客”合法权益提出可行性建议。

互助旅游又称交换旅游、串门旅游或沙发旅游(Couchsurfing),是继团队旅游、自助旅游后在全世界掀起的一种新兴旅游模式。互助旅游,通俗地说,就是互帮互助去旅行,你来我这旅游我为你提供便利,我去你那旅游你为我提供便利。在这种旅游模式下,有旅游需求的双方,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或追求深度旅游,通过网络、电话等媒介相互沟通,为对方免费提供住宿、餐饮、旅游咨询等1,是旅游服务的交换。互助旅游接待方一般被称为“地主”2,被接待方一般被称为“沙发客”3。

据不完全统计表明,截至目前,“Couchsurfing”全球免费旅行住宿网站已有接近600万注册用户(CouchSurfers),来自全球超过10万座城市的“沙发客”通过该网站分享他们的生活、世界和旅程。4而在中国,这个越来越庞大的“沙发客”群体,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对其所享有的权益进行保护,使这个群体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迄今为止,学者对于互助旅游的关注和研究都比较少,仅有的几篇关于互助旅游的论文还主要是从旅游学角度对其进行的探讨,大都是从互助旅游的概念、类型、特点等进行定性分析,提出当前互助旅游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并从旅游学的角度给出该行业今后发展的可行性建议,几乎没有从法学角度对其进行的分析。然而,互助旅游缺乏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规范,“沙发客”权益受损时有发生,“沙发客”的安全保障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将对互助旅游关系进行法律定性,分析“沙发客”应享有的权利,并对规范互助旅游关系、保护“沙发客”合法权益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弥补该领域法学研究的空白。

一、互助旅游法律属性探究

(一)互助旅游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1.互助旅游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互助旅游关系是“地主”和“沙发客”之间基于两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方提供互助旅游服务,另一方接受互助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参与互助旅游的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即一方在人格上不从属于另一方;双方的意思自治,行动自主,任何一方都不能命令他方服从自己。

2.互助旅游关系中双方形成合意

互助旅游中,“地主”在互助旅游网站发布自己愿意提供互助旅游服务的信息,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列明自己所愿意提供的互助旅游服务,内容明确具体,视为“地主”发出的要约。而“沙发客”在互助旅游网站上选定“地主”,表示愿意和其达成互助旅游合同关系,是其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视为承诺。双方形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二)互助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互助旅游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互助旅游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表现为:在互助旅游的第一部分,作为“地主”的一方为作为“沙发客”的一方提供互助旅游服务,“沙发客”是债权人,“地主”是债务人;而在互助旅游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担当“地主”角色的人到担当“沙发客”角色的人所在地旅游,原先的“地主”转变为“沙发客”,原先的“沙发客”转变为“地主”,原先的“沙发客”成为债务人,原先的“地主”成为债权人。每一次“地主”承担提供互助旅游服务义务的目的都在于获取“沙发客”对待给付义务。

互助旅游合同是有偿合同。互助旅游实践中,“沙发客”在享受使用“地主”提供的房屋、家居设施等权利的同时,负有之后向该“地主”提供一次相应互助旅游服务的义务。而互助旅游的双方提供的住宿或餐饮服务,和旅游者在酒店宾馆住宿,在饭店餐厅用餐一样,是具有财产性的利益。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一方完全可以要求获得该服务的一方支付必要的费用,然而在互助旅游中,提供服务一方选择将要求对方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转换为要求对方给付一次对等互助旅游服务义务的权利。

二、我国互助旅游相关立法

(一)我国现行旅游立法及司法解释

1.现行旅游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人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我国目前虽没有专门针对互助旅游的法律法规,但也逐步开始了对旅游关系的法律调整与规制。

(1)旅游法律

《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旅游法》从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等方面对旅游活动进行规范,明确了旅游活动中涉及的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旅游法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尽管如此,《旅游法》仍是聚焦于团队旅游,没有涉及互助旅游。

(2)旅游行政法规

目前有效的旅游行政法规共有3部,分别是:《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导游执业资格及等级考核,规范了导游活动,保障了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强化了对旅游者四方面的保护,明确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须具备的条件,规范了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条例》则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加大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约束力度,取消了沿用22年的旅行社分类,取消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下放了旅行社审批权限、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增加了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这三部旅游行政法规主要是针对一般旅游、团队旅游进行规制,而没有关于对互助旅游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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