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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规则流程图2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05-05 18:00:08 点击: 推荐访问: 党委会 党委会工作规则 党委会工作规则和规定

篇一:党委会议事规则流程图

  

  2.党委会议事规则

  序号

  业务事项

  名称

  党委会议

  议题

  二级单位

  对口

  部门

  -分管

  领导

  -主要

  领导

  -领导班子会

  -主办

  部门

  参与

  公司党综合

  公司总部

  业务分总经理

  总经理办公会

  -党委

  书记

  审核

  党委会

  集团

  公司

  对应制度备注

  /文件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书记签发

  委委员

  办公室

  管领导

  提出

  审核

  通知

  审核

  1-审议

  -2党委会议

  议事

  记录

  ----落实

  监督

  存档

  撰写

  落实

  ----表决

  审议

  -党委会议事规则

  -3党委会议

  纪要

  ------撰写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党委会议事流程主办单位/部门、党委委员综合办公室业务分管领导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书记党委会开始提出、讨论会议议题审核审核审核审定拟出决议、决定草案通知与会委员议题,传阅书面材料表决、审批记录会议发言、决议,存档备查。分送确定议题、转告缺席委员部门单位落实,党委委员监督落实,及时汇报落实情况编发《党委会决议事项》结

  束

篇二:党委会议事规则流程图

  

  党委委员会

  议事规则和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落实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全国、省市国企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XX公司党委。

  第二章

  党委会议总体原则

  第三条

  坚持科学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对事项的调研、论证、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

  第四条

  坚持依法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按照议事规则和权限进行议事决策。

  第五条

  坚持民主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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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学习和传达中央、省、市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修订和完善党委的重要工作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研究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分析党员、员工思想的状况,制定有效工作方案;

  (四)研究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决定下属党组织设置和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和调整事项;

  (五)研究党员队伍建设,决定党员发展管理、党员教育监督等工作方案,决定集团公司党务干部的任免、考核和调整事项;

  (六)研究制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七)研究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汇报;

  (八)研究企业党的重要活动和专项工作,决定工作方案及推进措施;

  (九)研究决定党内评优表扬和党组织换届事项;

  (十)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以及向公司内部发布的重大决定、重要通知、通报等;

  (十一)研究公司纪委、工会、团委的重要事项,指导开展工作;

  (十二)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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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讨论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二)研究讨论公司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研究讨论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发行债券、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方案;

  (四)研究讨论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五)研究讨论公司薪酬分配,以及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等事项;

  (六)研究讨论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由集团任免的中层行政管理干部的任免、考核和薪酬事项;

  (八)研究讨论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九)研究讨论公司超过X亿元的国内市外投资项目,超过X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研究讨论公司为非市属企业担保事项;

  (十一)研究讨论公司对外签订的超过X亿元的非经常性重要合同和协议;

  (十二)研究讨论超过企业净资产X%且超预算资金的调动与使用;

  (十三)研究讨论X万以上的大额捐赠与赞助等;

  (十四)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的重大-3-

  事项。

  第四章

  党委会议基本要求

  第八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应提前三天通知各党委成员,党委会召开时间、需审议的议题及相关资料等应同时送达。如遇重大情况也可临时召集。

  第九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若需讨论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十条

  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但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成员通报。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权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党委议事主要采取集中会议形式,也可通过网络通讯等其他形式进行。

  第五章

  党委会议的会前准备

  第十四条

  由党委领导、党委委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提出需要党委会决策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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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在研究涉及“三重一大”有关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提出需党委会审议的议题。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提交党委书记审批后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党委及党委职能部门应事前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要议题应有对比方案、关键数据、专业论证等依据支撑,涉及到专业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党委成员要事先对会议议题进行沟通,统一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

  第六章

  党委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充分酝酿讨论,每个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前,对于不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讨论,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应当暂缓表决,经认真调查研究,深入交换意见,条件成熟后再动议表决。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一半方为通过;在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可采取举手投票或书面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其中,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采用书面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一表决。

  第二十二条

  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形成的会议决议分为:决定-5-

  类、同意类、意见类。

  (一)属企业党的建设事项,应形成决定类决议,由相关部门按决议内容组织实施;

  (二)属公司重大人事任免事项等,应形成同意类决议,即“同意”或“不同意”等明确意见;

  (三)属公司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等事项等,应形成意见类决议,提交董事会、经理层予以结果运用和决策参考。

  第七章

  党委会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应指定专人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发送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自觉执行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党委未重新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要将党委的决议及时通知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负责督促和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决议事项的承办部门要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作出汇报并通报各党委委员。

  第二十七条

  党委要支持董事会、经理层的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经理层对党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严肃认真-6-

  地进行研究。

  第二十八条

  党委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复议,给予纠正。党委决议的修改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

  第二十九条

  进入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上应按照党委会议决议进行表决,坚决贯彻党委会决议精神。

  第八章

  党委会议事纪律

  第三十条

  不得以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个别通气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委员个人需要回避的,应严格按照党内回避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党委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不应提前公开的内容和党委会不同意见的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党委议事规则和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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