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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维利型上访的形成机理及治理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10-24 16:30:05 点击: 推荐访问: 上访 机理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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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既有关于农民上访行为逻辑的研究中存在维权型上访与谋利型上访二元分立的解释框架。通过对于维权型上访与谋利型上访的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实际上存在着共性,即两者均没有充分关注国家发展与变革中,农民的观念与认识是否与之保持一致;把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政策当作国家和农民的共识,作为政府与农民共同接受的原则。将国家与农民之间认知差异性作为农民上访行为逻辑研究的新视角,可以发现,实际上存在着一种既不同于“农民有理、政府无理”的维权型上访,也不同于“农民无理、政府有理”的谋利型上访的上访类型,即以维利为目的的“维利型上访”。此类上访是在国家社会认知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农民对一些政策法规不认同,认为相关政策法规不合理、不公平,损害了自身利益。于是农民为维护自身的生活状态、既有利益的稳定,或者为维护在政策调整之前本应该、本能够得到的利益,用上访的形式与政府抗争。维利型上访的最典型特征就是,由于国家与农民认知的差异性,农民认为自己的诉求是有理的,但因为诉求与政策法规不符,通常会被政府识别为以谋利为目的的无理上访,导致在上访中,农民有理,国家也有理。维权型上访、维利型上访、谋利型上访三者之间在一些条件下可能会发生转换。维利型上访在我国的转型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应与其他类型的上访区别治理。

〔关键词〕维利型上访;维权型上访;谋利型上访;国家与农民认识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9)06-0104-14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的发展与转型,农民阶层的分化和农民权力意识的增强,以及乡村社会中各种矛盾的逐渐凸显,农民上访不断增加。农民上访作为转型期很有代表性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学越来越多的关注,从政治社会学和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解释农民上访的行为逻辑,涌现出不少优秀成果。2006年以来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政府希望以此举措减轻农民负担,化解农村矛盾,但是农民上访数量不降反升,而且上访农民的特征与上访的目的呈现出较明显的多元化。这使学界对于农民上访行为逻辑的研究也多元起来,出现了众多新的解释框架。通过对已有研究梳理可以发现,既有研究对农民上访行为逻辑的解释,形成了两个相对分立的视角,其一是“维权视角”,其二是“谋利视角”。

维权视角的农民上访研究中,有多项研究具有影响力。开先河的是李连江与欧博文(1997)提出的“依法抗争”,他们认为农民上访是一种“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农民运用国家法律与中央政策维护其自身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地方侵害。〔1〕赵树凯(1999)指出乡村两级干部往往同时作为农民的直接冲突对象出现,而冲突的缘起正是在于农民的被剥夺感,这种被剥夺感是针对农民的征敛和利益侵蚀所导致的。〔2〕于建嵘(2004)相对于“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的“依法抗争”,提出了“以法抗争”的观点。“以法抗争”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武器,“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是一种旨在宣誓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3〕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是对“集团”外部“压迫”的反应(于建嵘,2006),可以发现于建嵘的解释框架与前述框架对农民上访动机的判断未变,关注的是不同的抗争手段。〔4〕应星(2007)批判了“以法抗争”,提出了“草根动员”的观点,以此拓展对“依法抗争”概念的理解。他描述了草根行动者的特征,以及草根行动者所进行的草根动员使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方式上所体现出特征,其研究具有开创性,但同样坚持着农民以维權为目的进行上访的基本认识。〔5〕吴毅(2007)与应星的观点展开对话,提出农民利益表达,之所以难以健康和体制化成长,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看,可能更加直接导因于乡村现实生活中各种既存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6〕吴毅对影响农民利益表达的因素进行了深刻探讨,但是其对农民利益表达的性质判断与前述研究是一致的。随着维权视角研究的推进,对农民上访动机的基本认识得到保持,而对农民抗争手段的关注与解释不断丰富。如王洪伟(2010)认为以往对农民上访的研究关注的是“合法抗争”,是一种“求助于外”的抗争方式,他基于对“艾滋村民”维权抗争的研究,提出了“以身抗争”的解释框架,并指出这是一种“求助于内”的抗争手段。〔7〕徐昕(2008)研究农民工维权所提出的“以死抗争”,和“以身抗争”有着相近的逻辑。〔8〕董海军(2010)希望对维权行动进行进一步系统的解释,他借用本土资源性概念“势”的含义,提出了“依势博弈”的解释框架,值得注意的是他拓展了基层维权抗争的视角,关注到了从官民或者说强弱维权走向多元化利益博弈的趋势。〔9〕可以发现,维权视角的农民上访研究认为,由于地方政府“胡作非为”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导致处于弱势的农民通过上访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层政府的违法行政或不作为是造成农民上访的主要诱因,这是维权范式的前提性假设(赵晓峰,2014)。〔10〕

由于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给农民减负以来,农民上访不降反升,“维权视角”不再能有效地解释很多案例中上访农民的行为逻辑,为了实现对税费改革后一些不以维权为目的的上访行为的有效解释,农民上访研究的“谋利视角”逐渐成型并发展起来。申端锋(2009)提出,以往的农民上访研究均是从农民维权的角度开展,但当前农民上访并非单纯的维权话语所能解释,农民上访与乡村治权的弱化紧密相关,从而提出了能够与农民上访行为逻辑研究“维权范式”并行的“治权范式”,富有较为明显的理论与范式的开拓性。〔11〕田先红(2010)则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谋利型上访”的概念,指出农民上访行为存在从维权到谋利的逻辑变迁,谋利型上访开始凸显并呈蔓延趋势,出现了通过上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上访专业户群体。〔12〕沿着乡村治权下降与农民谋利的思路,饶静、叶敬忠(2011)提出了“要挟型上访”的观点,指出“要挟型上访”是农民通过上访来胁迫基层政府介入其利益纠纷,乡镇乃至县级政府一改以往强势形象,在与农民的“谈判”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农民通过上访实现其不合理的要求和利益主张。〔13〕陈柏峰(2011)提出了无理上访,指出无理上访是当事人诉求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上访,其包含谋利型上访、带病人员上访、偏执型上访,并指出要通过加强基层治权建设来应对无理型上访。〔14〕郑永君(2019)提炼出“属地责任制”的分析性概念,并对信访属地责任制如何形成谋利型上访的机理展开分析。〔15〕这些研究实现了对以谋利为目的的农民上访的解释、识别与应对的深化。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同时期维权视角的农民上访研究中,也有一些研究同样关注到时下的农民上访具有了“利益取向”,有巨大的现实功利性(王洪伟2010);农民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话语,实现在博弈中取得有利的纠纷处理结果(董海军,2010)。可以发现,谋利视角的农民上访研究认为,农民上访的目的是为自身谋取不合规的利益,此类上访凸显的主要原因是乡村治权的弱化,因此应对此类上访要依靠实现有效的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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