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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监管的公告(县市区通用版)

来源:疫情防控 时间:2022-06-24 10:40:04 点击: 推荐访问: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监管的公告(县市区通用版),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监管的公告(县市区通用版)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监管的公告(县市区通用版)

广大经营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防控期间我市人民生活必需品和相关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各相关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各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全体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应,加强价格自律,保持价格相对稳定;要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商品或服务价格,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发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存在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切身利益,性质恶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拔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对相关价格违法线索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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